解读“五险一金”
发布日期:2015-12-30 浏览次数:
“五险一金”一直以来都是职工关注的热点,那么“五险一金”到底是什么?———“一金”即住房公积金,通常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一起统称为“五险一金”。
一、养老保险
(1)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自动发生作用的。这里所说的“完全”,是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脱离为特征的;所谓“基本”,指的是参加生产活动已不成为主要社会生活内容。需强调说明的是,法定的年龄界限才是切实可行的衡量标准。
(2)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3)养老保险是以社会保险为手段来达到保障的目的。养老保险是世界各国较普遍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①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符合养老条件的人,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养老金;②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单位和个人双方负担;③养老保险具有社会性,影响很大,享受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因此,必须设置专门机构,实行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被保险人的基本养老金;(二)被保险人退休后死亡的丧葬补助费;
(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支付项目的费用。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的;
2、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1、可转移的资金:
• 个人养老金账户=个人缴费额=缴费基数*8%,可全部转移
• 统筹基金=缴费基数*12%,即转移单位缴费额的60%。2、适用人群:
• 职工跨省就业时,由就业所在地参保单位为员工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 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
• 通过组织部门、人事部门办理调动的,不受年龄限制,可在调入地办理转移。
二、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基金的各项构成:
(一)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三)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四)失业保险费滞纳金;
(五)财政补贴;
(六)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领取条件: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享受期满的
(二)重新就业的
(三)应征服兵役的
(四)移居国外的
(五)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职介机构介绍工作的
失业保险标准: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失业金是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逐月发放。三、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各项构成 :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利息;
(四)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滞纳金;
(五)依法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其它资金
个人帐户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一)门诊、急诊的医疗费用;(二)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
(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
(四)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照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个人帐户不足支付部分由本人自付。
统筹基金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
(一)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二)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三)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
(四)年度的支付限额为10万。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一)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但急诊除外;(二)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
(三)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它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四)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五)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六)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
(七)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自付的。
四、生育保险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已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从缴费的次日起满6个月后,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怀孕流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基金的构成:
(一)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生育津贴;(二)生育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五、工伤保险
认定工伤范围: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六、住房公积金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积累性和专用性。
(6)缴费比例:公司缴纳12%,个人缴纳12%。
从职工个人的角度,建立住房公积金有什么好处:
1、在职工本人工作年限内,住房公积金不仅仅由职工本人按照自己工资的一定比例缴存,所在单位也要按个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这两笔钱作为住房公积金储存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计算利息,且连本带息全归个人所有;2、每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相当于为自己的住房消费作储蓄,个人只要发生购房等政策允许的情况,就可以按照规定的限额及频率提取使用;
3、个人及家庭遇政策规定范围内的突发事件,可按规定提取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以缓解由此造成的经济压力;
4、当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内尚未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可一次性结算本息后予以销户提取,这样,相当于一笔养老金;
5、建立住房公积金满足一定条件后,在构建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该贷款较之普通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具有利率低等优势;
6、按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和利息所得税,即可以获得税收优惠。
提取使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将帐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出来:(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仅限于本人及配偶在住房方面的消费支出,而不包括其他人,如父母或子女等;
目前住房公积金仅限于购、建住房等住房基本消费防粘的支出,而装修作为享受性支出暂时不予提取;
住房公积金要先消费,后提取。对于以贷款方式购房来说,要先交纳购房首付款,并按规定签订购房合同、办理相应的贷款手续、拿到借款合同之后,才能凭有关证明材料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贷款条件:
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基本条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贷款对象、贷款用途、住房贷款基本条件。(一)贷款对象:
1、具有有效的身份证明;
2、只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才有资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就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配偶一方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双方均不能再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因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满足职工家庭住房基本需求时提供的金融支持,是一种"住房保障型"的金融支持。
(二)贷款用途:
住房公积金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而且所购买的住房应当符合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建筑设计标准。职工购买使用权住房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